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管理办法
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管理办法
第一章 目标任务
第一条 学校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精准发力,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,使全体硕士研究生就业能力全面提升,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,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就业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,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,就业指导中心设在研究生部,由导师组、研究生部相关工作人员协同开展工作。
第三章 主要措施
第三条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。采取理论学习、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鼓励研究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,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,全面提升自身从业素质。
第四条 强化精准服务。充分利用“互联网+就业”新模式,准确掌握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,实现人岗精准对接。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,针对毕业生不同特点和需求,送岗位、送政策、送指导。充分借助市内高校校园招聘会,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双选活动。
第五条 加强就业指导能力建设。系统开展就业指导培训,不断完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。组织往届优秀毕业研究生回校交流座谈。增设公务员面试技巧、理论考试课程。开设综合素养提升专题讲座。
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。严格按照就业统计工作要求,通过“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”及时上报、更新就业信息,确保数据真实准确。
第七条 吸纳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建议,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;根据市场需求,动态调整各专业招生指标,增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要的契合度。
第四章 就业管理
第八条 学校统一发放《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》,作为我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研究生的重要依据。毕业研究生填写《推荐书》后交研究生部审核签字。
第九条 协议书的发放、使用和签约注意事项。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,应与学校共同签署《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》,该协议书一式三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每位毕业研究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就业协议,签约之后不得更改,否则由毕业研究生承担所有违约责任。
第十条 学校配合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实事求是政审。